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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法治屏障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小[ ]

  筑牢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法治屏障

  2021年4月26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国家安全部令2021年第1号的形式公布施行,《规定》共6章31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间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现实需要,是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组织动员全社会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客观要求。

立法明责

  《规定》立足构建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体系,从法律层面回答了“防什么、谁来防、怎么防”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压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提升全社会特别是核心要害领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和能力水平,是健全我国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一步。

  ——防什么?“外防”,防范化解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势力对我的窃密、渗透和策反活动。“内防”,防范化解境内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核心要害部位因防范意识淡薄、防范制度缺位导致的失泄密风险。

  ——谁来防?《规定》对各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怎么防?《规定》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机制,加强日常防范和人员出国境管理,定期开展教育培训,积极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协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防范化解新时代国家安全面临的新风险,筑牢反间防谍的“铜墙铁壁”。

依法履责

  《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作为反间谍专门机关,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职权、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式,为依法行政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进行指导,在一定情形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安全防范指导方式:提供工作手册、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印发书面指导意见;举办工作培训;召开工作会议;提醒、劝告;其他指导方式。

  ——安全防范检查情形:发现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隐患,接到反间谍安全防范问题线索举报,依据有关单位的申请,或者因其他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需要,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法律文书,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安全防范检查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听取有关工作说明;进入有关单位、场所实地查看;查验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检查方式。

违法问责

  为依法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规定》明确,对于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存在问题的单位,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移送问题线索,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实施3年来,成为新时代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推动形成专门机关与各责任主体密切协同、共同发力的反间防谍工作新格局,以法治之力切实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实屏障。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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